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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設施經營者於同一處所設有前二條附表所列之設備、業務或規模二項目以上者,其輻射防護人員應依目中最高標準配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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