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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設施經營者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時,應填具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人員)設置申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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