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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下列機關(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之各項業務認可:一、政府機關(構)。
二、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
三、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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