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辦法所稱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內容如下:一、輻射防護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三、鋼鐵建材輻射偵檢人員(以下簡稱輻射偵檢人員)之輻射偵檢訓練。四、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訓練。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