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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條第一款業務,係指下列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一、醫用X光機。
二、醫用直線加速器。
三、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四、醫用鈷六十遠隔治療機。
五、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六、非醫用櫃型X光機。
七、非醫用移動型X光機。
八、動物用X光機。
九、非醫用直線加速器。
十、非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十一、非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十二、高強度輻射設施。
十三、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
十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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