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第一款業務,係指下列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一、醫用X光機。二、醫用直線加速器。三、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四、醫用鈷六十遠隔治療機。五、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六、非醫用櫃型X光機。七、非醫用移動型X光機。八、動物用X光機。九、非醫用直線加速器。十、非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十一、非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十二、高強度輻射設施。十三、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十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