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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認可經撤銷或廢止,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同一機構或負責人一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同類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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