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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從事輻射防護相關業務者,永久停止認可業務時,應於停止業務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繳銷認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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