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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辦理各項訓練業務,其缺課時數超過全部授課時數五分之一之學員,不得參與該次訓練結業測驗。
測驗成績不合格者,得於下一期訓練時向原訓練機構申請參加補測驗,補測驗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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