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認可證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毀損或記載事項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認可證。前項補發或換發認可證之有效期限與原證相同。第一項記載事項變更係增加認可業務內容者,應依業務內容另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增加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或銷售服務業務內容者,應檢附輻射防護計畫及作業程序。二、申請增加輻射防護訓練業務內容者,應檢附訓練計畫及營運管理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