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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本辦法核發之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
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認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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