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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管制區有放射性污染之虞時,設施經營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以防止放射性污染:一、禁止將飲料、食物、香煙、化粧品、檳榔、口香糖及其它非工作必要物品攜入管制區。
二、攜出管制區之物品應實施放射性污染偵測。
三、人員離開管制區應實施放射性污染偵測,若發現污染,應予適當除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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