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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核子反應器設施:指裝填有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與其相關附屬廠房及設備。
二、放射性廢棄物獨立貯存設施:指非位於放射性廢棄物產生場所同一廠界內而獨立設置之貯存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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