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設施經營者應就人口分布、土地利用、設施當地居民生活、攝食量及飲食習慣等評估民眾劑量所需之重要參數定期調查,且至少每五年提報設施廠址環境民眾劑量評估參數調查報告。前項劑量評估參數得採用國內相關機關(構)公布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