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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環境輻射監測試樣分析能力應符合可接受最小可測量。
前項可接受最小可測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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