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設施經營者應於每季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報環境輻射監測季報;每年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報環境輻射監測年報。前項環境輻射監測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摘要。二、監測目的、項目、方法及樣站地點(應以地圖標示)。三、監測結果及檢討分析。四、民眾劑量。五、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之執行情形。六、預警制度之執行情形。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