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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檢討監測區內各種狀況,並於必要時採取適當輻射防護措施、安全規定及調整監測區之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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