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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業者與當事人簽訂之委託書,應於委託期限屆至時主動刪除或銷毀。
但因執行業務之必要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業者對當事人刪除或銷毀委託書之請求,認有執行業務之必要,得不予刪除或銷毀,並應將其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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