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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業者申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許可時,應訂定並檢附本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計畫修正時,亦同。
業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計畫之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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