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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業者應訂定應變機制,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件時,迅速處理。
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件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
二、查明事件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事件再度發生。
業者應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通報主管機關;並自處理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處理方式及結果,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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