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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業者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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