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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天然放射性物質、背景輻射及其所造成之曝露,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但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經公告之程序,將其納入管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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