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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7條

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或申報者,其改善或申報期間,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為三十日。
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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