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輻射作業及其場所;不合規定者,應令其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得令其停止全部或一部之作業;情節重大者,並得逕予廢止其許可證。
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為之,並於處分後七日內補行送達處分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