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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主管機關為合理抑低集體有效劑量,得再限制輻射工作場所外地區之輻射劑量或輻射工作場所之放射性物質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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