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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設施經營者於特殊情況下,得於事前檢具下列資料,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但一般人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毫西弗,且五年內之平均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一、作業需求、時程及劑量評估。
二、對一般人劑量之管制及合理抑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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