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接受輻射作業教學或工作訓練,其個人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六毫西弗。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