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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接受輻射作業教學或工作訓練,其個人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六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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