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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輻射限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飲用水中總阿伐濃度限值為每立方公尺五五○貝克;鈾濃度限值為每立方公尺一、一一○貝克;鐳二二六及鐳二二八濃度限值各為每立方公尺七四○貝克。
前項總阿伐濃度超過每立方公尺二○○貝克時,應進行鈾、鐳二二六及鐳二二八之濃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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