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適用本標準之商品如下:一、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含包裝水)。二、電視接收機。三、鐘錶。四、氣體或微粒之煙霧警報器。五、微波接收器保護管。六、航海用羅盤及其他航海用儀器。七、逃生用指示燈。八、指北針。九、燈泡。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含放射性物質之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