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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輻射限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適用本標準之商品如下:一、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含包裝水)。
二、電視接收機。
三、鐘錶。
四、氣體或微粒之煙霧警報器。
五、微波接收器保護管。
六、航海用羅盤及其他航海用儀器。
七、逃生用指示燈。
八、指北針。
九、燈泡。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含放射性物質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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