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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高強度輻射設施(以下簡稱設施)之種類如下:一、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30MV)之設施。
二、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30MeV)之設施。
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1000TBq)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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