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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高放處置設施之設計,應確保其輻射影響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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