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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高放處置設施經營者,於場址詳細調查期間,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主管機關提報調查進度及結果。
場址詳細調查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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