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高放處置設施場址,避免位於下列地區:一、有山崩、地陷及火山活動之虞者。二、地質構造可能明顯變化者。三、水文條件易改變者。四、處置母岩具明顯劣化現象者。五、地殼具明顯上升或侵蝕趨勢者。高放處置設施場址有前項情形時,其經營者應提出確保高放處置設施符合安全要求之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