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高放處置設施免於監管時,其經營者應永久保存下列資料,並送主管機關備查:一、地表特徵、界碑、坑道及鑽孔之資料。二、施工方法、材料、結構及重要施工資料。三、地質圖及地質剖面圖。四、水文資料。五、高放射性廢棄物放置位置與特性。六、異常或意外事件資料。七、輻射監測資料。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