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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經營者申請高放處置設施免於監管,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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