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高放處置設施之設計,應確保高放射性廢棄物放置後五十年內可安全取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