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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高放處置設施之設計,應確保其輻射影響對設施外關鍵群體中個人所造成之個人年風險,不得超過一百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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