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檢證機構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要求檢證機構限期改善:一、拒絕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或監督。
二、檢證機構在執行檢證作業中,發生重大品質缺失或檢證業務缺失,而造成核安事故或設備損壞。
三、未依規定提報核能同級品零組件異常提報表。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