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檢證機構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要求檢證機構限期改善:一、拒絕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或監督。二、檢證機構在執行檢證作業中,發生重大品質缺失或檢證業務缺失,而造成核安事故或設備損壞。三、未依規定提報核能同級品零組件異常提報表。四、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