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檢證機構應填具附件二之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經審查通過後核發認可證書。
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得檢具附件二所列文件向主管機關再申請認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