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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核子燃料經海洋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一、包件應置於可隔離並加封條上鎖之船艙或貨櫃內。
二、國內航線應指派攜帶通訊設備之人員護送。
三、預先通知啟卸港之港務局,並協調警察機關派員戒護。
四、船舶抵達目的港埠時,提貨前應由攜帶槍械之警察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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