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核子燃料經鐵路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一、以專列火車或附掛於貨物列車之專車運送。二、指派攜帶槍械及通訊設備之警察護送,並於停靠站時下車監視。三、預先協調各預定停靠站警察機關派員戒護。四、列車抵達目的車站時,提貨前應由攜帶槍械之警察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