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核子燃料之運作涉及運送作業時,應依第四條至第九條規定辦理。核子燃料之運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託運人應填具申請書,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免檢附運送計畫及安全管制計畫,並免依第六條至第九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辦理:一、鈾-二三五對鈾-二三八之比例超過天然混合比而未達百分之五,其中鈾-二三五含量小於二千公克。二、鈾-二三五對鈾-二三八之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其中鈾-二三五含量小於八百公克。三、鈾-二三三之重量小於五百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