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核子燃料之租借,承租人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出租人持有許可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預定租借期間。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租借許可,應合併申請第三條之使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