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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核子燃料之租借,承租人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出租人持有許可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
二、預定租借期間。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租借許可,應合併申請第三條之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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