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核子燃料之貯存,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貯存場所及貯存方式。三、料帳管理。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核子燃料貯存於核准之貯存設施者,得免依前項規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