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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損害賠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因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所取得之金額,不足履行已確定之核子損害賠償責任時,國家應補足其差額。
但以補足至第二十四條所定之賠償限額為限。
前項國家補足之差額,仍應由核子設施經營者負償還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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