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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損害賠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依本法之規定賠償時,對於核子設施經營者以外之人,僅於下列情形之一有求償權:一、依書面契約有明文規定者。
二、核子損害係因個人故意之行為所致者,對於具有故意之該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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