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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原料礦及礦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鈾礦,釷礦及其他礦質為核子原料礦物者,應依礦業法之規定,指定其為國家保留區,禁止探採,或劃定其為國營礦區,認定國營礦業權。
前項國營礦業權由經濟部會商原子能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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