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核子原料之過境或轉口,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原始輸出國核准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二、輸入國核准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三、交運文件。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過境或轉口之核子原料,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卸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