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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核子原料之過境或轉口,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原始輸出國核准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
二、輸入國核准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
三、交運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過境或轉口之核子原料,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卸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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