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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核子原料之運送,應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並由託運人填具申請書,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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