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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核子原料於運作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或發現遺失、遭竊或受破壞時,經營者或申請者應於發生或發現時起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並於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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