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之輻射防護設計,應確保其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並應符合合理抑低原則。
核子反應器設施內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其輻射防護設計,應符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之規定。
回上一頁